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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黄埔卧底第175部分阅读

行之共同计划或y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fu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3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4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5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十一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一九四六年四月~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一九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接受《bo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三国外长于同年十二月十六至二十六日举行了莫斯科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依据《bo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盟军最高统帅d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由有关各国提名、经麦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希金士中国的梅汝?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威勃爵士、加拿大的麦克杜哥、法国的柏奈尔、荷兰的罗林、新西兰的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巴尔、菲律宾的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麦克阿瑟任命为庭长。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据此,美国的基南被麦克阿瑟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浚先生,英国的科明斯卡尔,苏联的高隆斯基,澳大利亚的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诺兰,荷兰的穆尔德尔,新西兰的奎廉,印度的梅农和菲律宾的罗伯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二十七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五月三日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jiāny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én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一百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funv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rou: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funv,将她的ru房和子割去。一九四四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rou。

    共有二十七个被告被审判,大部分是军事或政治的领导者。两个被告(永野修身、松冈洋右)于审判期间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审判期间装疯,而逃脱了正义的审判。

    七名甲级战犯因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决绞刑。他们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池袋的?鸭监狱执行死刑。

    东条英军大将,日本前关东远征军指挥官、前陆军大臣、前首相。

    板垣征四郎,陆军大将,日本陆军大臣、前关东军参谋长、前中国派遣军参谋长。

    木村兵太郎,陆军大将,前驻缅甸日军总司令。

    土féi原贤二,陆军大将,特务、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军官。

    广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东京审判被绞死的唯一文官战犯。

    武藤章,陆军中将,日本前第十四师团参谋长、前陆军省军务局局长。

    ▲终身监禁

    十六个被判决终身监禁。三个(xiǎo矶国昭、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死于狱中,而其他的于一九五五年假释出狱。

    荒木贞夫,陆军大将,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参谋总长、前关东军司令。死于狱中。

    大岛浩,日本前驻德国大使。

    冈敬纯,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省军务局局长、海军次官。

    贺屋兴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户幸一,侯爵,日本前内大臣、前文部大臣。

    ǎo矶国昭,陆军大将,前朝鲜总督,日本前首相。死于狱中。

    佐藤贤了,陆军大将,日本前陆军省军务局长。

    ?田繁太郎,海军大将,日本前海军大臣、前海军军令部总长。

    白鸟敏夫,日本前驻意大利大使、外务省顾问官。死于狱中。

    铃木贞军中将,日本前内阁企划院总裁兼无任所国务大臣。

    南次郎,陆军大将,日本前关东军司令前朝鲜总督。

    桥本欣五郎,陆军大将,中日战争的煽动者、日本翼赞政治会(法西斯统治下的议会)总裁。

    ?俊军大将,日本前华中派遣军总司令。

    平沼骐一郎,男爵,日本前国务大臣。死于狱中。

    星野直树,日本前书记官长兼国务大臣。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假释后于鸠山一郎内阁服务。

    东乡茂德20年,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死于狱中。

    判决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军元帅,日本前海军军令部总长。

    松冈洋右,日本前内阁外务大臣。

    大川周明,日本法西斯文人、种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理论家、九一八事变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受审后即患梅毒xg脑炎而引起的jg神异常而被认为免除追诉

    审判前已死战犯

    杉山元军元帅、第一总军司令(战败畏罪自杀

    本庄繁军大将、前关东军司令(战败畏罪自杀

    近卫文?,公爵(继承),前日本首相(战败前自杀

    山本五十六,海军元帅(追赠),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战时击毙

    南云忠一,海军大将(追赠),联合舰队第一航空舰队司令官(战时战败自杀

    阿南惟几,陆军大将,陆军大臣(战败当天自杀

    中岛今朝吾军中将,原第十六师团的师团长(抓捕前一天病死

    柳川平助,陆军中将,原近卫内阁国务大臣,原第十军司令(战时病死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处理决定宣称:在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了多种严重罪行,本应严惩,但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处境,鉴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战犯在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这些战犯宽大处理,规定如下:1对于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战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战犯,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2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3特别军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4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由中国律师为其辩护。5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6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这一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确定了区别对待的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人道主义jg神;它还确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和任务,对日本战犯定罪量刑的法律原则,以及进行审判的程序和制度。

    在通过这一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任命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根据上述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五六年六、七、八月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一千零一十七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先后分四案对罪行严重的四十五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特别军事法庭于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至十九日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八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罪;六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太原对富永顺太郎的侵华战争罪和特务间谍罪;六月十二至二十日在太原对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侵华战争罪和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罪;七月一日至二十日在沈阳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组织和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分别判刑。审判期间,每次出席旁听的各界代表达四百余人。

    审判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掌握了大量罪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沦陷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战犯被关押的几年期间,到有关各地进行了认真调查,直至一九五六年上半年才完成全部侦讯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例如,特别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八名被告犯罪事实的确定,是经过审查了九百二十人提出的控诉书三百三十八件,被告人等原部属及同僚二百六十六人提出的检举书十九件,证人八百一十四人的证词百一十二件和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笔供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词之后作出的。审判富永顺太郎特务间谍罪,除证人证词等外,还有日伪档案文件、物证一百零二件。审判武部六藏等二十八名战犯,除有控诉书、检举书、证人证词、日伪档案等一千三百五十余件外,并有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对于战犯在佳木斯等地培养伤寒、副伤寒、霍àn菌,准备细菌战武器,并用中国人作试验以鉴定细菌效能的罪行,有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张学德和中央卫生研究院副研究员方纲等作为鉴定人出庭。在大量事实面前,全体战犯对所犯罪行不仅供认不讳,而且认为法庭确定的犯罪事实是实事求是的。

    特别军事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译庭前五日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他们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向证人和鉴定人提问,有权聘请在中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法庭可以为他们指定辩护人,辩论结束时他们有权作最后陈述。开庭后再次宣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法庭上证人与翻译都须具结,保证如实证明及翻译,否则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铃木启久等战犯的法庭上,当公诉人权维才历数被告人的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罪行,要求给以应得的惩罚后,辩护律师徐平在发言中指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都是日本陆军高级指挥官,有权独立指挥部下进行侵略活动,他们对指挥部下所犯的各种罪行,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又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负有最高刑事责任的应是发动侵略战争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元凶极恶,以及罪大恶极的战地最高司令官冈村宁次等人。这些辩护使被告人深为感动。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中说,根据他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来是没有辩护的余地的。他沉痛地悔罪,当场声泪俱下。

    法庭调查证实战犯罪行严重,铃木启久曾命令所属部队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无人区”,仅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河北丰润县潘家峪一次集体大屠杀,就以棍打、刀刺、活埋、火烧、剖腹等残暴手段杀害和平居民达一千二百八十人,其中有孕fu六十三名,还有十九名幼儿被从母亲怀中夺出摔死,百余名funv被千余间房屋被烧毁。对于其他战犯,法庭调查还证实了他们抢夺中国人民的粮食、牲畜,施放毒气,虐杀战俘,虐待大量民工致死,准备细菌战,建立和纵伪满傀儡政权,抓捕刑讯中国爱国志士,以及在日本投降后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国民党地方政权的反军队,勾结汉jiān、反特务集团进行间谍活动,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种种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特别军事法庭对受审的四十五名战犯分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中武部六藏因患重病并有悔罪表现,宣判后即裁定准予假释。宣判后,全体战犯一致深切地感谢中国人民的宽大处理,表示要重新作人。除佐佐真之助在服刑期间病故外,其余四十三名战犯自一九五七年开始陆续释放,其中属于刑满释放的有十四名,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提前释放的有二十九名。一九六四年三月六日,对被关押的最后三名战犯斋藤美夫、富永顺太郎、城野宏予以提前释放。至此,一千一百零九名日本战犯除关押期间死亡四十七人,服刑期间死亡一人外,其余全部生还日本

    上述积极参加侵略战争、对中国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在战犯管理所六年的生活学习中受到教育与得到改造。

    战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对战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战犯身体健康,为战犯购置图书和乐器,订阅中日两国的报纸杂志,补习文化,进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教育。审判前,分批组织战犯参观中国十二个大、中城市的建设成就和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遗留的罪迹,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

    上述积极参加侵略战争、对中国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在战犯管理所6年的生活学习中受到教育与得到改造。

    战犯管理所在日常管理中,对战犯不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战犯身体健康,为战犯购置图书和乐器,订阅中日两国的报纸杂志,补习文化,进行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教育。审判前,分批组织战犯参观中国12个大、中城市的建设成就和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遗留的罪迹,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

    抚顺战犯管理所是利用原来日本侵略者残害中国爱国志士的一所监狱的旧址改建的。关押在这里的战争犯罪分子岛口信重,曾任这所监狱里的典狱长。他亲眼看到,过去监狱里折磨中国爱国志士做苦工的地方,现在是锅炉房、面包房和运动场;过去拷打、刑讯中国人的暗室,现在是为战犯治病的医务所、yào房;过去侵略者的仓库,现在是战犯的浴室。所有这些强烈的对比,更使他感到自己罪恶深重。战犯佐野一原来不肯认罪,患直肠癌后,得到医院两次抢救,得以治愈。他流着眼泪当众供认自己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