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度书院 > 科幻小说 >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 >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第4部分阅读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第4部分阅读

    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异类”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个“异类”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异类”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铁板一块”,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异类”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负面”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正面”的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负面”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异类”、“叛徒”,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级公务员是事务官,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一板一眼照章办事,不能公开发表异见;高级公务员是政务官,负有思考和决策之职业使命,为了“工作需要”,理当享有公开发表异见的言论自由。兹举一例,印度尼西亚发展部长、华裔政治家郭建义(kwik  k  gie)说过,印尼的“整个制度都是腐败的,因为权力被用来谋取金钱的终极目的”(the whole syste is rrupt, where power is ed for the ultite gol of seekg oney)。他作为总统梅加瓦蒂领导的斗争民主党的一名党员,甚至公开说出了“我党是最腐败的” 这样的狠话(见《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页),除了被梅加瓦蒂口头批评外,他没有受到其他谴责、控告与惩罚,也没有人指责他违背了政治家的职业道德。他的狠话,比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严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败诉,郭建义大约就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说,“我只想做一个身体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还是我理解的品德?”别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现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是没有问题的。&nbsp&nbsp

    臧天朔 “丑”化的自由(上)(图)

    大约是出于对自己长相的某种敏感,我一向不主张议论他人的长相,特别是对那些“对不起观众”的人,特别是对那样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说某某人长得丑,我一般也不以为然,不会因此而改变我对某某人的评价。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幸被别人认为长得丑,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气冲天,更不必一路飞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誉权。说到底,对人长相美丑的判断是一个审美问题,没有绝对整齐划一的标准答案,与道德尺度和法律条文都没什么关系,不值得大动干戈。  音乐网站三九网蛙搞了个“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列出刘欢、那英、崔健、田震、赵薇、戴军等30名候选人让网民投票选举,结果蔡国庆、韦唯、臧天朔脱颖而出,分别以“第一丑星”、“第二丑星”、“第三丑星”的殊荣跻身“十大丑星”前三名。众歌星纷纷对这项评选活动表达了反感、厌恶乃至抗议的情绪,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被人“丑”化不会像被人“美”化那样舒服。  然而“第三丑星”臧天朔表达情绪的方式急剧升级,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组织这项评选活动的三九网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这就有些让人无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选或当选的歌手一样,臧天朔无疑算得上是公众人物。既然要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吃这碗饭,就应该知道这碗饭不是那么好吃的,代价之一就是时刻面临着被人拎出来说三道四的危险。臧天朔说,“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表明他对被人说三道四很不习惯,以及对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付出的代价缺乏清醒的认识。&nbsp&nbsp

    臧天朔 “丑”化的自由(下)

    公众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不外乎四种情形:一,赞扬、歌颂、捧臭脚、拍马屁;二,批评、调侃、讽刺、挖苦;三,谴责、挞伐、侮辱、唾骂;四,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拍马屁拍得再怎么露骨肉麻,讽刺挖苦得再怎么尖酸刻薄,公众人物都只能乖乖地听着,一点儿脾气都没有。第四种明显触犯了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难办的是第三种,但说起来其实也好办,如果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国骂、京骂等劳动人民耳熟能详的脏话,也没有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给公众人物无端炮制丑闻,就应该视同第二种情形。相反,则应该视同第四种情形。  在三九网蛙将臧天朔列为“丑星”候选人到臧天朔当选“第三丑星”整个过程的前前后后,网站的做法尽管比较煽情,网民的议论尽管比较难听,这如果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也许要令当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却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更何况他们既没有使用脏话,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我的判断是,“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属于前述公民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的第二种情形,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体现。  至于臧天朔称评选活动“给他的人格造成极大侮辱,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恶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这些不过是他自己就评选活动对他的影响做出的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很难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如“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是把一种“机会成本”或曰“可能赚到的钱”作为损失提出来,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则,“鸡生蛋,蛋孵鸡,鸡鸡蛋蛋无穷无尽”式的生意经,在中国就不会是一个笑话了)。臧天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颇为倔强地要知道到底是谁策划的‘丑星’创意,要让他‘站出来让我瞧瞧’”,这就已经超出了表达情绪或求助于法律的范畴,而带有些领导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说了他坏话的人“姓甚名谁,家住何方”的恐怖味道了。  臧天朔看来是过于敏感了。同是娱乐圈名人,姜昆对此的态度很有意思。他一方面表示“我厌恶这样的评选,传媒和艺人应该相互尊重”,另一方面又说,“我不曾经也被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十大艺人’嘛,现在想想还觉得可乐,经他们这么一鼓捣,欢迎我的观众就更多了。”正如有这么多选票将蔡国庆推上“第一丑星”的宝座,同时很快就会有无数个男女老少歌迷一哄而上为他们心中永恒的英俊小生蔡国庆鸣冤叫屈,现在有人说臧天朔丑,肯定也会有人说他不丑,他如果能抱姜昆那种“可乐”心态,对各种议论和批评宽宏大量一些,说不定今后喜欢他的听众会更多。  台湾作家李敖倡导一种“开玩笑的自由”,希望“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在吹胡子瞪眼睛之余,居然可以友化敌意,松弛紧张。”在西方国家更是如此,老百姓在公开场合专门拿总统、首相的相貌或隐私开涮,大众传媒将在任政治人物列为候选人,发动广大读者、观众参与诸如“白宫四大丑”、“英国十大笨蛋”之类的评选(如克林顿连续两年在“愚人节”期间当选“全国最大笨蛋”。该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者、纽约公共关系顾问杰夫·巴奇介绍说,接受电话调查的1046人当中,有85%的人认为克林顿在过去的一年中”做了很多愚蠢的事情”,因而选他为”最愚蠢的人”。这一结果比克林顿上年当选”全美最大笨蛋”时高出5个百分点。克林顿的夫人希拉里也榜上有名,屈居第6位),从来没听说有哪个总统、首相龙颜震怒,要求法院对侵犯其”名誉权”的公民和媒体”依法严惩”。人家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固然重要,但公民和媒体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对公众人物进行”丑”化的自由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更加重要,因此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承受力必须坚强、坚强再坚强,不能一有点儿风吹草动就如丧考妣似的大呼小叫”很受伤”。歌星与网民的关系,应该比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轻松得多,更应该有一种”开玩笑的自由”,否则也太紧张、太无聊了。  只可惜,臧天朔不懂得这个道理,法院似乎也不懂得这个道理。&nbsp&nbsp

    陈希同 谣言是怎样产生的(上)(图)

    常言道:“谣言止于智者”,无奈中国的“智者”不多,听信谣言并进而传播谣言者往往不在少数,于是有关机构便时不时要出来辟谣。可是这一辟谣,往往反而使事情变得更糟,因为我们有些人坚信“凡是被辟谣的传言,都一定确有其事,否则根本用不着辟谣”的“规律”……  如此看来,如何辟谣、止谣相对来说都是次要的,关键是要探究谣言的发端,弄明白某个谣言是怎样产生的,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谣言的不良影响,乃至从根本上杜绝谣言。  北京电视台致函香港高等法院,状告香港《前哨》杂志捏造事实,诽谤该台女主持人杜某与陈希同、王宝森有染,给杜某造成了精神伤害,给电视台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谣言的肇始,就很值得人们玩味。  陈希同、王宝森二人的“腐化堕落,生活奢糜”,这在中央文件里是有定论的,所以,北京电视台状告《前哨》捏造事实,并不是怪罪他们把陈、王二人由正人君子诬陷成了男盗女娼,而是强调二人“腐化堕落,生活奢糜”所涉及的对象里没有北京电视台的女主持人,特别是该台主持人杜某,更与此毫不相干。&nbsp&nbsp

    陈希同 谣言是怎样产生的(下)

    这里还得从头说起。原来早在两年之前,《前哨》杂志即在一篇文章中称杜某与某部委官员“被人捉j”,痛苦不堪的杜某通过法律渠道与《前哨》交涉,后者被迫同意给予其经济赔偿。但《前哨》在刊出致杜某的道歉信的同一期杂志上,却又以《陈希同王宝森和一女主持人有染》为题,再次就陈、王二人与北京电视台女主持人的“韵事”大加渲染。明眼人一看就清楚,《前哨》这种前门诚恳道歉、后门继续诬陷(尽管没有再特别地指名道姓)的做法,其宣传效果显然要比有关机构的辟谣有过之而无不及,对北京电视台来说,当然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了。  北京电视台及其女主持人的遭遇实在令人同情,《前哨》杂志一而再、再而三的诽谤行为实在令人气愤,可是在同情、气愤之余,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前哨》之所以死死扭住陈、王二人与女主持人“有染”一事不放,一方面固然是出于某种“别有用心”;另一方面,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关于陈、王二人的犯罪事实,除了中央文件里的几句语焉不详的“提要”之外,在内地媒体上一直未见有稍微详尽的报道,这无异于更加增添了个中“内幕”的神秘色彩,也相当于为各种谣言的产生留下了一定的余地,无形中引得不少普通群众翘首以望、拭目以待、侧耳倾听,即便少数一向对反腐败漠不关心的人,至少也会把这当成一件饶有趣味的绯闻而耿耿于怀。  在这种“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微妙氛围之下,别说一个电视台的某个女主持人,你就是说陈、王二人与100个别的什么单位的什么人统统都“有一腿”,也不愁没人相信,更不愁没有人义务广而告之。  我这样说,并不是要为谣言的制造者辩护,而是想探讨一下诸多谣言何以会有并不十分狭窄的生存空间。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你越要禁止“大道消息”的正常传播,小道消息就越容易乘虚而入,所谓“空|岤来风”,不无为因。由此可见,谣言始于封锁,止于公开,如果迟迟不相信公众的明辨是非的能力,迟迟不能满足他们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求知欲”,那么形形色色的谣言制造者便会不失时机地支起摊子,为公众提供谣言“服务”,各种各样的谣言于是应运而生。  具体到陈希同、王宝森案件,如果一开始关于他们的问题就不是禁区,而是随着这一丑闻的逐步查实,逐步允许在传媒上公开披露他们的犯罪事实,那么第一,他们到底干了些什么龌龊事,某些人到底是无辜还是有染,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第二,如果有谁再像《前哨》那样或无中生有,或张冠李戴,心中有数的公众一眼便能洞察其伪,根本用不着谁出来辟谣,而被诬陷者挺身而出为自己讨“说法”,也能在舆论上、道义上获得更大的支持。  假如非得等到陈、王二人所有的不光彩事儿全部被查清之后再慢慢腾腾地公诸于众,天知道还会出现什么样的谣言,还有多少人将遭到诬陷,还要增加多少场名誉官司!&nbsp&nbsp

    陈希同 &ot;怀念&ot;陈希同

    作为建国以来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的一名特大号腐败分子,陈希同“同志”当然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是说实话,事情过去之后,我还真有点儿怀念他。  记得在1994年,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的陈希同,先是在信息工作会议上要求下面“多报忧”,忧与喜的比例“至少要占到三七开、四六开甚至对半开”;不久又专门约请一批漫画家,希望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创作上大胆些”,要“敢于勤攻吾们之阕”。  1995年年初,陈希同邀请40多家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希望他们“在肯定北京成绩的同时,加大一点儿批评的力度”,“你们批评北京,也是帮忙,而且对我们是不可缺少的、更重要的帮忙”。这种来自高级领导的鼓励报忧、号召批评的姿态,无疑是十分难得的,因而引起了舆论界的一片赞扬之声。  笔者当时也自觉加入了“吹鼓”的行列。不料一年之后,陈希同出事了,我惊愕之余,第一个反应就是为自己曾经“谬奖”陈希同而追悔莫及,第二个反应就是痛骂陈希同“满嘴什么什么,一肚子什么什么”。同时,我也读到了其他一些作者类似的“悔过书”,要不就是对陈希同那种“好像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的大加揶揄,比如作家邵燕祥认为,陈希同所希望的“加大一点儿批评力度”,其实仅限于街道脏乱差之类,若是舆论监督指向他和王宝森等人的“脏乱差”,他早就该暴跳如雷了。  可以说,凡是曾经为陈希同的花言巧语所迷惑的人,没有一个不感到难过的。  然而,事过境迁之后,现在想来,事情难道就这样简单么?陈希同当初那种“好像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难道就没有一点儿积极意义么?虽然他那时从内心到行动早已腐败不堪了,但他毕竟能够装出一副“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毕竟没有像某些“新闻官”那样,今天气势汹汹地下令这个不许报道,明天又不动声色地严禁那个发表评论啊。在陈希同从庙堂中人沦为阶下囚徒之后,请问你再看到过有几个领导能像他当初那样哪怕是装出一副“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样子”呢?  今天我怀念陈希同,当然不是怀念他的贪鄙和奢靡,而是怀念他的至少是在表面上的大度与开明。  众所周知,在中国,领导同志的公开表